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丁○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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