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涉犯加重強盜及殺人未遂案件,而被告乙○○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丙○○所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及刑法第27
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重大,而被告乙○○所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罪嫌重大,且其
2人上開所犯均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3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2人之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6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莊珮吟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