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9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96年度訴字第11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檢察官係於民國96年5月9日收受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93號刑事判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則上訴人如對判決不服,至遲應於96年5月21日提起上訴(96年5月19日、20日為星期六、日之假日)。惟上訴人遲至96年5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蓋印本院收狀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5月25日雄檢 惟水 96上573字第772號函文1份可稽,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已逾10日之上訴期間,屬違背法律上程式之不合法上訴,且無從補正,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祥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