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人乙○○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03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8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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