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9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95年4月27日上午10時5分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