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9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558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陳永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