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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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惠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蓋被告之身分正統一編號均為Z000000000號,僅係因初生年份誤載為59年次,是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