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五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 鍾孟秋 律師被告丙○○
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嘉義簡易法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B書記官楊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