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8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
樓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丁○○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以釋明與發票人 黃少芳 為同一。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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