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傑順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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