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4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宜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3656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22762號、第22891號、第22892號;109年度偵字第24034號、23476號;110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77號、第849號、第807號、第808號、第1595號;110年度偵字第7649號;110年度偵字第13338號;110年度偵字第15022號;110
年度偵字第176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郭宜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所示條件向被害人 陳宥竹黃築靕吳貞宜蕭仕淮林博鈞 支付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郭宜雯明知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且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亦可預見將自己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供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經犯罪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後躲避警方追查,竟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6月某日時,在新北市三重區某公園內,將其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下統稱:彰銀帳戶資料)提供與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江勝憶 」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彰銀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不詳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為附表一所示詐欺犯行,並以本案帳戶資料,收受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匯款,並提領詐欺所得款項,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經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所謂被告所在地,係指被告起訴當時所在之地而言。」此有最高法院72年台上第5894號判例、司法院院解字第3825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之住所、犯罪地雖分別在高雄市、新北市,惟其自109年6月間起至110年5月前為止期間,居住於桃園市○○區○○街0段00號租屋處,於本院第一次行準備程序時始當庭陳報已未居住於上揭桃園市居所等情,有本院110年5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審易卷第67頁),並經被告自承其於本案起訴時仍居住於桃園地區等語在卷(見易字卷一第394頁)。故本案起訴繫屬於本院時(依本院收狀章日期係110年1月26日),被告所在地係在本院轄內,本院應有管轄權而得予以審判。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見本院易字卷二第77頁、231頁),核與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指訴情節大致相符(見偵36561卷第97至99頁、151至153頁、185至188頁、217至223頁、305至309頁,偵22891卷第41至44頁、偵677卷第15至17頁,偵15022卷第15至17頁,偵17609卷第17至21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0665號卷第9至11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4781號卷第33至36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4143號卷第35至39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641號卷第9至11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0000000000000號卷第9至15頁,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28271F號卷第21至27頁,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24457A號卷第9至17頁,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251421號卷附 陳品潔 警詢筆錄,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4392000號卷第109至119頁、151至157頁,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3965800號卷附林博鈞警詢筆錄),並有如附表二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洗錢罪部分
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財產犯罪行為人利用人頭帳戶收取犯罪所得之情形,於被害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之際,財產犯罪即已完成,並因該款項進入形式上與犯罪行為人毫無關聯之人頭帳戶,以致於財產犯罪所得之實際支配者(即帳戶之實際使用者)與帳戶名義人不相符合。財產犯罪行為人將帳戶內之款項提領而出後,即可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簡言之,人頭帳戶可提供名實不符之資金流向,於提領後形成金流斷點,產生與前置犯罪間去聯結之作用,而達到掩飾犯罪所得之目的。故立於帳戶利用者之角度,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或提領特定犯罪所得,即屬前揭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二)幫助犯部分提供帳戶供他人受領財產犯罪所得,因資金仍然存在於帳戶中,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並無掩飾或隱匿之效果(僅是掩飾犯罪所得實際支配者之身分,未掩飾資金),故單純提供人頭帳戶供匯款,非屬洗錢行為。從而,立於帳戶提供者之角度,在缺乏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情形下,單純提供人頭帳戶不構成洗錢罪,惟可使他人利用該人頭帳戶進行轉匯或提領,而達掩飾犯罪所得之結果,對於他人洗錢行為提供助力,應屬洗錢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同此見解)。本案被告提供帳戶之行為,對他人洗錢之犯行提供助力,又無事證顯示被告與洗錢正犯間具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應論以洗錢之幫助犯。另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供他人使用,而使他人實施詐術後,用以受領被害人之匯款,而提供他人詐欺取財之助力,亦應論以詐欺取財之幫助犯。
(三)罪名被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雖就所犯法條部分,漏未論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惟因被告就前開犯行係提供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詐騙並取得詐欺贓款,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一節,與檢察官起訴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於審理程序時當庭諭知被告所涉罪名及所犯法條,對於被告之防禦權行使已有所保障,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762號、第22891號、第22892號;109年度偵字第2403
4號、第23476號;110年度偵字第441號、第677號、第849號、第807號、第808號、第1595號;110年度偵字第7649號;110年度偵字第13338號;110
年度偵字第15022號;110年度偵字第17609號(即附表一編號6至21所示部分)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罪數及刑之加重減輕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刑法第55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並侵害不同告訴人、被害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依前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因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應依刑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再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六)量刑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使他人得以利用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並掩飾身分,致檢警難以追查,助長詐騙犯罪風氣,破壞金融交易秩序,兼衡被告行為所生損害、致力賠償被害人之犯後態度、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罹犯本罪,被告經此起訴及審判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再被告固因資力有限而未能與全數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惟被告於本院審理過程中,仍致力就其能力所及與數位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有本院易字卷卷附之調解筆錄可佐,是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惟為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並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履行上述調解筆錄成立內容即附件所示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義務。再為使被告深切知悉其所為犯行對法秩序之危害,促使其日後確實遵守法律規範,建全其法治觀念,因認有課予其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以期使其能尊重法秩序。若被告不履行前述各項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又本院既命被告為上開預防再犯所為必要命令之宣告,是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因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依本案卷證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分取任何報酬,要難認被告因提供帳戶之行為獲取報酬;又被告係提供本案帳戶予他人,而為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因無證據證明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交付之財物係由被告親自收取或提領,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並遭提領之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參酌上開所述,無從就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7所為,使告訴人 黃建翔 陷於錯誤而將現金共計新臺幣20萬2,000元匯入詐欺集團指定之其他人頭帳戶內,因而認被告另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之幫助犯云云。
(二)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黃建翔於警詢時陳述為其論據基礎。惟參以告訴人黃建翔所陳述其遭詐欺之經過情節,可知該詐欺集團係先以賭博網站吸引不特定人加入後並施與小利,取得被害人信任後,再轉換為投資名義進一步詐欺告訴人財產等情明確,該賭博網站是否確有為營利而供給賭博場域或確有聚眾賭博之事實,尚屬有疑,是除告訴人黃建翔警詢時之證述外,別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本件詐欺集團除詐欺犯行外,尚有為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行,並以被告提供之彰銀帳戶資料作為賭客賭資進出之用,自不能遽以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罪責相繩,惟因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所為與附表一編號7經檢察官起訴論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孫瑋彤偵查起訴,檢察官邱柏峻、吳協展、劉俊良移送併辦,檢察官董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轉帳時間轉帳金額1即桃檢109偵36561起訴書附表編號1 楊心華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4日起,透過網際網路向告訴人詐稱:可以協助投資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款項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帳戶。109年6月19日上午10時32分2萬元109年6月19日上午10時43分上午10時43分3萬元2即桃檢109偵36561起訴書附表編號2陳宥竹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日起,透過網際網路向告訴人詐稱:可以協助投資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款項至第一商業銀行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帳戶。109年7月2日凌晨2時25分1,000元109年7月3日凌晨1時8分3萬元3即桃檢109偵36561起訴書附表編號3 鄧閔元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3日起,透過網際網路向告訴人詐稱:可以協助投資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款項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帳戶。109年6月19日晚間6時13分5萬元、109年6月19晚間6時14分5萬元109年6月19日晚間6時53分3萬元109年6月19日晚間6時54分2萬元4即桃檢109偵36561起訴書附表編號4蕭仕淮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3日起,透過網際網路向告訴人詐稱:可以協助投資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款項至第一商業銀行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帳戶。109年7月3日晚間7時41分2萬元、109年7月3日晚間7時42分2萬元109年7月3日晚間7時44分4,800元109年7月3日晚間8時15分5,000元109年7月4日凌晨0時17分2萬5,000元109年7月4日晚間8時56分5萬元5即桃檢109偵36561起訴書附表編號5 胡益誠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4日起,透過網際網路向告訴人詐稱:可以協助投資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款項至第一商業銀行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帳戶。109年6月5日下午4時47分、2萬元109年6月5日晚間6時27分2萬元109年6月5日晚間6時28分2萬元109年6月5日晚間6時32分2萬元109年6月5日晚間6時43分2萬元109年6月9日下午3時48分8萬元109年6月9日下午4時36分8萬元109年6月9日下午4時36分10萬元109年6月9日下午4時42分4萬元109年6月12日下午4時18分4萬元109年6月12日下午4時28分6萬元6即雄檢109年度偵字第24034、234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葉秀雲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8日起,透過不詳方式向告訴人詐稱:可以透過手機APP外掛程式進行虛擬貨幣搬磚套利投資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款項至台新商業銀行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帳戶。109年6月10日上午0時35分10萬元109年6月10日上午0時35分10萬元109年6月10日上午0時37分10萬元109年6月10日上午0時40分10萬元7即雄檢109年度偵字第24034、234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事實欄一(二)黃建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某時,先透過架設賭博網站使黃建翔不疑有他下注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再以被告彰銀帳戶,於109年6月25日某時匯款1,960元與黃建翔,取得黃建翔信任後,復以有其他投資專案名義向黃建翔詐稱:可投資獲利云云,使黃建翔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5日至27日期間,匯款或以第三方支付方式,使該詐欺集團透過其他不詳之金融帳戶取得共計20萬元2,000元。XX8即雄檢110年度偵17609號移送併辦意書所載事實 陳建志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下午3時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喵老大」及「開拓L」之帳號,向陳建志佯稱:可註冊「威鑫」線上博奕網站(https://weisen000.com),並以錢滾錢之方式賺錢云云,致陳建志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款項至國泰世華銀行帳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帳戶。109年6月22日晚間11時15分許1萬元9即雄檢110年度偵字第76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事實陳品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月3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聯繫陳品潔,佯稱下載應用程式可投資獲利云云,陳品潔不疑有他,下載「ENai」APP後,該「ENai」APP即跳出輸入投資款項,並提供虛擬帳號要求繳款,致陳品潔陷於錯誤,分別於於右揭時間匯入右揭款項至台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旋上開虛擬帳號內之款項即輾轉流入上開郭宜雯所有彰銀帳戶內。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47分許10萬元109年6月12日下午3時50分許10萬元10即雄檢109年度偵字第22762、22891、22892號;110年度偵字第441、677、849、807、808、159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林博鈞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日起,透過網際網路向告訴人詐稱:可以協助投資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以匯款或以第三方支付方式,轉出右揭款項至第一商業銀行或第三方支付之虛擬帳戶,該些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彰銀帳戶。109年7月6日晚間8時54分5,000元109年7月11日晚間6時49分1萬4,705元11即雄檢109年度偵字第22762、22891、22892號;110年度偵字第441、677、849、807、808、159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洪楷哲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6日起,透過交友軟體向告訴人詐稱:可以協助進行跟單賺錢之投資遊戲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彰銀帳戶。109年6月26日下午2時48分1,000元12即雄檢109年度偵字第22762、22891、22892號;110年度偵字第441、677、849、807、808、159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陳于婷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9日起,透過網路向告訴人詐稱:可以協助進行電子錢包儲值之投資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以第三方支付方式,給付右揭款項至第三方支付公司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彰銀帳戶。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3分2萬元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6分2萬元109年6月29日晚間7時8分2萬元109年6月29日晚間7時10分2萬元109年6月29日晚間7時14分2萬元109年6月29日下午7時15分2萬元13即雄檢109年度偵字第22762、22891、22892號;110年度偵字第441、677、849、807、808、159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黃築靕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0日起,透過網路向告訴人詐稱:可以協助保證獲利之投資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彰銀帳戶。109年6月20日下午1時整1,000元14即雄檢109年度偵字第22762、22891、22892號;110年度偵字第441、677、849、807、808、159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蔡杰恩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月間起,透過網路向告訴人詐稱:可以協助保證獲利之投資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虛擬帳戶,詐欺集團並於109年6月初取得郭宜雯提供之彰銀帳戶資料後,分別將該些虛擬帳戶內款項轉至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彰銀帳戶。109年4月16日凌晨0時17分6萬元109年4月16日下午12時2分3萬元109年7月1日下午2時9分10萬元109年7月1日晚間7時32分5萬8,000元15即雄檢109年度偵字第22762、22891、22892號;110年度偵字第441、677、849、807、808、159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洪廷耀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8日起,透過網路向告訴人詐稱:可以協助破解賭博網站平台,保證下注獲利率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以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右揭款項至虛擬帳戶內,該虛擬帳戶項對應之真實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彰銀帳戶。109年7月9日下午4時51分1萬元109年7月9日晚間6時42分2萬4,000元109年7月14日下午2時38分5,000元16即雄檢109年度偵字第22762、22891、22892號;110年度偵字第441、677、849、807、808、159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湯宏鈞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底起,透過網路向告訴人詐稱:可以協助指導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以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右揭款項至虛擬帳戶內,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彰銀帳戶。109年6月16日晚間7時43分2萬元109年6月16日晚間7時49分2萬元109年6月16日晚間7時49分2萬元109年6月16日晚間7時49分2萬元109年6月24日下午3時29分1,000元109年6月24日下午3時34分1萬9,000元、2萬元109年6月24日下午3時34分2萬元109年6月24日下午3時34分2萬元109年6月24日下午3時41分2萬元109年6月24日下午3時55分2萬元109年6月24日下午3時55分2萬元109年6月24日下午3時55分1萬元109年6月24日下午3時55分2萬元109年6月24日下午3時55分2萬元109年7月8日晚間8時15分2萬元109年7月8日晚間8時19分2萬元109年7月10日上午11時43分2萬元109年7月10日上午11時53分2萬元109年7月10日上午11時53分2萬元109年7月11日上午11時53分2萬元109年7月10日下午12時3分2萬元109年7月10日下午12時4分2萬元109年7月10日下午12時10分2萬元109年7月10日下午12時15分2萬元17即雄檢109年度偵字第22762、22891、22892號;110年度偵字第441、677、849、807、808、159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陳湧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日起,透過網路向告訴人詐稱:可以協助進行電子錢包儲值之投資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以第三方支付方式,給付右揭款項至第三方支付公司之虛擬帳戶,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彰銀帳戶。109年7月5日晚間10時57分許2,000元109年7月7日下午12時6分1萬元109年7月7日晚間8時45分1萬元109年7月8日晚間6時25分2萬元109年7月8日晚間6時26分1萬元109年7月8日晚間11時33分2萬元109年7月8日晚間11時37分1萬元18即雄檢109年度偵字第22762、22891、22892號;110年度偵字第441、677、849、807、808、159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吳貞宜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1日起,透過網路向告訴人詐稱:可以協助指導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第一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內,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彰銀帳戶。109年7月20日下午4時13分1,000元19即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33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郭家秀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5日,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詐稱:可以協助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內,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彰銀帳戶。109年6月25日晚間9時6分2,000元20即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33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蕭淑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日,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詐稱:可透過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台新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內,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彰銀帳戶。109年7月1日晚間9時16分3萬元109年7月2日晚間8時40分5萬元21即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502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事實 吳書榕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5日,透過通訊軟體向告訴人詐稱:可透過遊戲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揭款項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內,該虛擬帳戶之真實對應帳戶即為被告本案彰銀帳戶。109年6月15日下午4時32分許1,000元109年6月15日下午5時54分1萬元附表二編號證據名稱卷證位置說明1轉帳紀錄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偵36561卷第323至325頁、327至353頁、355頁、357頁、359頁、361頁、365頁、367頁、369頁與附表一編號1事實相關2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明細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9偵36561卷第190頁、200至216頁與附表一編號2事實相關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紀錄翻拍照片、郵局、台新銀行存摺影本、ATM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9偵36561卷第231頁、233頁、237頁、239至241頁、243頁、245頁、247頁、249至255頁、275至291頁、293至299頁與附表一編號3事實相關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內容及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09偵36561卷第162至172頁、174至183頁與附表一編號4事實相關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碼繳費明細109偵36561卷第119頁、121至135頁、137頁、141至145頁與附表一編號5事實相關6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網銀登入IP歷史資料、IP查詢結果、交易明細、台灣公司網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ATM轉帳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3965800號卷與附表一編號9事實相關7手機翻拍匯款證明、交友軟體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雄檢109偵22891卷第45頁、47至53頁、55頁、57頁、59頁、61頁、63頁與附表一編號10事實相關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0665號卷第27至29頁、31頁、33頁、35至77頁、79頁、95頁與附表一編號11事實相關9手機轉帳紀錄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暨附翻拍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4781號卷第29頁、41頁、43至53頁、55頁、57頁、59頁與附表一編號12事實相關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個資檢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雄檢110偵677卷第25頁、27至31頁、33頁、35至37頁、39頁、41頁、43頁、45至47頁、71至75頁、89頁與附表一編號13事實相關11超商代碼繳費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儲值紀錄、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4143號卷第41至43頁、45至47頁、49至53頁、55至56頁與附表一編號15事實相關1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全家超商代碼繳費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641號卷第13頁、15至17頁、37至39頁、41至42頁與附表一編號16事實相關13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碼繳費明細、ATM轉帳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全球WHOI查詢結果北市警內分刑字第0000000000000號卷第25頁、45頁、47頁、49頁、51頁、53至69頁、71至61頁、73頁、75頁與附表一編號14事實相關14Maxtouch投資平台虛擬帳戶及代收款對應結構圖、虛擬帳戶列表、全球WHOIS查詢結果、MaxTOUCH事業簡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ibon繳款紀錄、代收款繳款證明、手機訊息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28271F號卷第17頁、19至20頁、47至50頁、259至265頁、267至269頁、271至279頁、281至283頁、285頁、287至291頁、297至307頁、309至331頁、333至335頁與附表一編號17事實相關15虛擬帳戶列表、搬磚套利投資系統APP-ENAI(寰宇國際)虛擬帳戶對應結構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24467A號卷第29頁、31頁、275至295頁、299頁與附表一編號6事實相關16博弈網站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存款交易明細北市警刑大移五字第1093017992號卷第18至25頁與附表一編號7事實相關17轉帳列表、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251421號卷與附表一編號8事實相關1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和一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紀錄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4392000號卷第121至123頁、125頁、127頁、129頁、131頁、133頁、135頁、137頁、139頁、141頁、143至149頁與附表一編號18事實相關1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4392000號卷第159至163頁、165頁、167頁、169至171頁、173頁、175至205頁與附表一編號19事實相關20員警製作吳書榕遭詐騙附表、帳戶個資檢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5022卷第25至26頁、53頁、55至77頁、79至81頁、83頁、87頁、89頁、91至93頁、95頁、97至99頁、101至103頁、105至107頁、109頁、111頁、113至114頁與附表一編號20事實相關21匯款明細、手機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609卷第9頁、63至71頁、167至181頁、183至195頁、197頁、199頁與附表一編號7事實相關22正胤有限公司109順字第109082703號、109090402號、109092204號、109100505號函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0665號卷第13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4143號卷第29至31頁;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28271F號卷第51至53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0000000000000號卷第41至43頁虛擬帳戶對應金融帳戶相關金流資料23准詳有限公司109順字第109072001號、109072201號、109072401號、109072803號、109081003號、109082404號、109091001號、109091502號、109092201號、109092202號、109092203號、109101202號、109101203號、109101210號、109102204號、109110201號函109偵36561卷第102至103頁、191至192頁、271至273頁、313至314頁、157至158頁;110偵17609卷第53至55頁;109偵22891卷第21至23頁;110偵15022卷第33至35頁;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3965800號卷;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4392000號卷第87至89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4781號卷第19至21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4143號卷第19至21頁、33至35頁;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4392000號卷第93至95頁;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251421號卷;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24467A號卷第57至59頁虛擬帳戶對應金融帳戶相關金流資料24板點有限公司板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971908200號、板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0900196761號、板彰警分偵字第1090029094號、板基警二分偵字第10902633192號、板桃警分刑字第10900362403號、板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812號、1093021820號、1093021911號、1093021918號、10930219141號、1093022078號、10930222492號函109偵36561卷第107至110頁、265至267頁、315至317頁;110偵17609卷第49至51頁;109偵22891卷第27至29頁;110偵15022卷第29至31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0665號卷第19至21頁;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4392000號卷第81至82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641號卷第23至28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4143號卷第23至30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0000000000000號卷第37至39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4781號卷第23至25頁虛擬帳戶對應金融帳戶相關金流資料25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萬字第232號、233號、271號、279號、307號、309號、339號、351號、357號、375號、386號、390號、416號函110偵677卷第77頁;110偵15022卷第27頁;109偵36561卷第111至115頁、261頁、319頁;110偵17609卷第47頁;109偵22891卷第31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0665號卷第23至24頁;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4392000號卷第79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641號卷第21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4143號卷第31至32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4781號卷第27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0000000000000號卷第33頁虛擬帳戶對應金融帳戶相關金流資料26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鼎商字第20200713005號、20200714001號、20200724010號、20200810005號、20200820014號、20200828005號函109偵36561卷第159頁、195頁、197頁;110偵17609卷第31至33頁;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3965800號卷;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28271F號卷第45至46頁虛擬帳戶對應金融帳戶相關金流資料27匯富科技有限公司匯字第0109080401號、0109080501號、0109080701號、0109091601號函110偵677卷第23頁;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251421號卷;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4392000號卷第91頁虛擬帳戶對應金融帳戶相關金流資料28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全管字第1677號、1791號、1876號函109偵36561卷第105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641號卷第19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0000000000000號卷第35頁虛擬帳戶對應金融帳戶相關金流資料29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彰作管字第10920006196號、10920006449號、10920008616號、10920008640號、10920009743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彰北中字第1090100號函暨附件企業戶顧客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林口分行彰林口字第109203號、109251號、109257號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個⼈戶顧客印鑑卡、身分證影本、多幣別帳號存款交易查詢表、帳戶止扣明細查詢109偵36561卷第31至75頁;109偵22762卷第25至29頁;110偵15022卷第37至50頁;110偵17609卷第57至59頁、89頁、91至163頁;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251421號卷;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3965800號卷;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4392000號卷第41至73頁;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28271F號卷第57至257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32436號卷第3至367頁;北市警刑大移五字第1093017992號卷第26頁、27頁本案彰銀帳戶相關資料3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6764號、1090102201號函暨附件存戶往來資料、帳戶資料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4392000號卷第75至77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4781號卷第61至65頁虛擬帳戶對應金融帳戶相關金流資料31第一商業銀行總行一總營集字第79036號、91534號函暨附件帳戶資料109偵36561卷第160頁;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28271F號卷第41至43頁虛擬帳戶對應金融帳戶相關金流資料3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作文字第10916744號函暨附件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24467A號卷第33至51頁虛擬帳戶對應金融帳戶相關金流資料3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合金大里字第1090003179號函暨附件歷史交易明細110偵17609卷第79至88頁虛擬帳戶對應金融帳戶相關金流資料34臺北市政府109年9⽉24日府產業商字第10954326600號函暨附件准翔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24467A號卷第263至271頁虛擬帳戶對應公司行號資料35紘達科技有限公司紘達字第20200921001號函暨附件存證信函、刑事告訴狀;黑貓PAY回覆資料110偵17609卷第23頁、35至45頁虛擬帳戶對應金融帳戶之相關追查金流資料附件
一、郭宜雯應給付被害人陳宥竹新臺幣(下同)5萬元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如下:郭宜雯應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5,000元,至給付5萬元完畢止,匯入陳宥竹指定之台新商業銀行帳戶(台新銀行代碼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二、郭宜雯應於110年11月5日前,給付被害人吳貞宜2,500元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匯入吳貞宜指定之郵局帳戶(郵局代碼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三、郭宜雯應於110年11月5日前,給付被害人黃築靕1,000元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匯入黃築靕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822,000000000000號帳戶)。四、郭宜雯應給付被害人蕭仕淮12萬4,800元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如下:郭宜雯應於111年9月起,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5,000元,至給付完畢止,並匯入蕭仕淮指定之郵局帳戶(郵局代碼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郭宜雯應給付被害人林博鈞1萬9,705元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給付方式如下:郭宜雯應於111年9月起,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2,000元,至給付完畢止,並匯入林博鈞指定之土地銀行帳戶(土地銀行代碼005,000000000000號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