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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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七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