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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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逄增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5303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逄增民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永和區」之記載更正為「永和區中和
路」;最後1行「之傷害。」記載之後應補充「又逄增民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犯行前,即向據報前來現場處理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永和分隊警員 吳洪岳 承認肇事並接受裁判」。
㈡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3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㈡」之記載更正為「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證據部分另補充「現場及車損照片17張、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被告逄增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㈢應適用法條欄補充「又被告於肇事後,在案發現場等待警方
前往處理,警方到場時主動承認為肇事人,並自願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9頁),堪認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本應注意車輛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及行人優先通行,竟疏未注意上開事項,致發生本件事故而造成告訴人受有傷害,顯有過失,兼衡被告就本件事故應負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被告自首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或與之達成和解,告訴人於偵查中表示不願再與被告調解之意見,暨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目前職業為貨車司機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5303號被告逄增民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逄增民於民國111年7月24日16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本案貨車)而停放在新北市○○區000號前,其本應於倒車時注意後方有無其他車輛,且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柏油路面、無破損、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駕駛本案貨車倒退,時有 黃立中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駛至本案貨車後方,即遭本案貨車碰撞,致黃立中因車體前後震動致受有前胸壁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黃立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逄增民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黃立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被告有倒車致碰撞告訴人所駕駛之汽車之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證明被告有倒車致碰撞告訴人所駕駛之汽車之事實。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1份及黃立中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紀錄器檔案光碟1片。證明本案事故之肇生原因為被告倒車時未注意後方。5告訴人之天主教永和耕莘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告訴人因被告行為而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檢察官林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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