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2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32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72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務 人 魏楷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楷珉於民國112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4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17日止累計1,502,498元正未給付,其中1,468,813元為本金;33,38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魏楷珉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17日止累計367,405元正未給付,其中355,062元為本金;11,55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魏楷珉於民國111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1月17日止累計249,057元正未給付,其中241,048元為本金;7,21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3272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魏楷珉 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355062元 魏楷珉 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41048元 魏楷珉 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