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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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43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高秀秀
翁誼珊 被告 皓思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兼特別代理人 林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42,2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36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30日邀同被告林美雯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12筆,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並分別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違約金。詎被告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僅償還本金591,626元及部分利息,嗣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1,342,2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5條及第6條第1款規定,被告所負債務迄已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宇軒附表編號借款金額(新臺幣)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01250,000元92,694元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2250,000元100,738元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3250,000元108,797元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4250,000元116,886元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5250,000元124,952元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6250,000元133,038元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7250,000元92,757元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8250,000元100,808元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09250,000元98,758元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250,000元116,951元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1250,000元125,036元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2250,000元130,827元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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