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弘雅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五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再審聲請事件,應徵收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徐文祥~B3法官鄭月霞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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