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三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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