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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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854號
抗 告 人  柯澤民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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