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12號

聲請人 蔡佩芸

相對人 鄒易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住所地在苗栗縣苗栗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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