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02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最新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全部、皆勿隱)。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林清水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伍幸怡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