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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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02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最新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全部、皆勿隱)。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林清水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