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435號
原 告 楊茹茵
謝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崗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