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4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薇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薇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薇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2仟元或3仟元折算1日。
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毅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附表:受刑人趙薇夢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竊盜竊盜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4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新臺幣4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28日111年11月17日111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765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45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4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53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935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935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4日113年8月1日113年8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53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935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935號確定日期113年4月1日113年9月22日113年9月22日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32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844號(編號2至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844號(編號2至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萬元)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4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935號判決日期113年8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中簡字第1935號確定日期113年9月22日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844號(編號2至4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