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22號原告 黃詩涵 被告 林純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捌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亦有明定。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另按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聲明請求:(一)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二)被告於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時,應同時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8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協同辦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及依原告提出民國113年6月1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記載系爭不動產之買賣總價為16,380,000元,且第
一、二項聲明之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範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3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144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思賢附表:
一、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中市沙鹿區六路段54637.2410分之12臺中市沙鹿區六路段547286.7710分之13臺中市沙鹿區六路段55020.161分之14臺中市沙鹿區六路段55152.811分之15臺中市沙鹿區六路段578134.7429分之1
二、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層次及主要建材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層次及面積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253臺中市○○區○路段000地號--------------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鋼筋混凝土造,3層3層總面積:118.751層面積:32.782層面積:33.843層面積:33.84屋頂突出物面積:18.29陽台:17.47全部(1分之1)備考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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