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原告 李紫筠 被告 蔡炳欽 上列被告蔡炳欽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2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李紫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案情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溫祖明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顏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