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174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裕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王錦 、 陳湖鑫 、 陳富鑫 、 陳明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是否拋棄或限定繼承(除繼承人陳湖鑫外)之查詢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