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15號原告 林炎生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王漢 律師被告 林炎坤
林義淳 林義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一、二行關於「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地號,面積九六平方公尺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地號,面積九六O平方公尺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一、二行將「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地號,面積九六O平方公尺土地,…」誤載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地號,面積九六平方公尺土地,…」,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許庚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