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10號原告 楊秀玉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被告 顏慧菱 訴訟代理人 張博閔
林毅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訴訟代理人欄增列訴訟代理人林毅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漏載如主文欄所示之事項,且不影響判決本旨,故本院依職權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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