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告 石進士 以上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之事實及理由為何。
二、陳報原告正確姓名,並提出原告戶籍資料。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