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再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之確定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579號」更正為「99年度訴字第26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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