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顏美貴
顏美纓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被告 林秀蓁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20日內陳報①於95年間國稅局核定為 顏樹 之遺產內容及遺產稅金額,②就國稅局所核定為顏樹遺產之於95年當時市價(如有設定抵押權,應一併敘明),③於95年間國稅局所核定為 顏樹之 遺產是否足以抵繳當時國稅局認定之遺產稅。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