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邱秀珠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蔡和憲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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