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枉法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自字第81號
自訴人 陳建銘 被告丙○○任職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法官
丁○○同上戊○○同上乙○○同上甲○○同上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等枉法裁判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行之,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呂煜仁法官葉珊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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