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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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訴字第9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元煌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25日送達予上訴人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邱泰錄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