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0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0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0268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福凱億有限公司余采燕黃善程 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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