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35號原告龍山寺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麗珠 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以訴狀補正如附表編號所示,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
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狀之記載,有附表編號所示情形,不合上開規定之
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主文及附表編號所示,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美敏附表不合程式事項:
㈠原告之全名究為「龍山寺」、「鹿港龍山寺」或其他,是否
為法人,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依起訴狀及附屬文件互核不一致。
㈡被告「 施聰林 之全體繼承人」不明。
應補正事項:
㈠敘明原告之全名。
㈡敘明原告是否為法人。
㈢如原告為法人,應提出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
,並敘明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如原告並非法人,應提出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最新寺廟登記資料,並敘明原告之管理人(住持)。
㈣提出被告侯麗珠(住彰化縣鹿港鎮街○里○○巷000○0號,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與其被繼承人施聰林之全體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㈤於編號㈠至㈣皆已完備後,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規定之訴狀1件,及與其內容一致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計算之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