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29號聲請人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相對人黃明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現金或存款部分,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金融帳戶。
(二)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部分,應列出明細。
(三)股票或有價證券部分,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其他動產部分,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不動產部分,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二、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四、提出相對人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提出相對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六、敘明相對人不能清償債務或停止支付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