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七七號
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法定代理人梁樾右當事人與興松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千七百四十七萬一千九百五十二元,是㈠上訴人起訴時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九萬一千五百七十四元,折合新台幣二十七萬四千七百二十二元,扣除上訴人前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百八十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十七萬四千五百四十二元。㈡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應繳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萬三千二百九十一元三角,扣除上訴人前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百九十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四十五萬二千九百九十四元三角。綜上所述,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上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則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蘇瑞華
法官王仁貴法官魏大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黃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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