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五三號
上訴人爵士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道倫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十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陳金圍法官黃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