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劉臣祐
相 對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零參佰肆拾玖元後,本院一○六年度司
執字第一○九五一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六
年度板簡字第二二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
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經向本院提起106年度板簡字
第229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6年
度司執字第10951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院經調取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229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
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審酌相對人因
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即為其聲請執行之債
權額新臺幣20349元,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