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東原簡字第49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國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國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累犯之記載應補充更
正如下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252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邱國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
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累犯:被告前因持有及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569號判
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並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
度聲字第7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被告於民國102年3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2年
7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
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被
告於前開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
,並依法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
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
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252號
被告邱國興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國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
審易字第15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確定,與
其他被判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後,於民國102年7月15日執
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06年1月8日0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0號住處,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因另案通緝到
案,復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國興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採
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檢察官林芳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志榮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