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010號
上 訴 人  梁嘉成
被 上訴人  廖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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