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5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許晃 旗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 許晃旗 (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506號(即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尚另犯施用毒品案件,而於民國109年7月23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甲罪),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勤字第1684號核發執行指揮書入監執行中,則依數罪併罰規定,甲罪亦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惟原審卻漏未將甲罪亦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將其所犯上述甲罪所處之刑,重新合併裁定其應執行刑云云。
二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再者,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㈡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
案件,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各級法院所對應之檢察(分)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故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至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無從逕行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而一併加以審查,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事項而裁定之違法。
三㈠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決
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9罪,前經原審以109年度聲字第3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在案。又抗告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4、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因認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就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11罪所處之徒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而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㈡又原審法院依據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如原
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11罪案件加以審查,認符合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規定,並綜合考量抗告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各罪間之關聯性、所侵害之法益、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等面向,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依限制加重之原則,就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11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於其中刑期最長者為其附表編號2及5所示之有期徒刑11月以上,各刑合計有期徒刑7年6月之刑期以下,並審酌原裁定附表其中編號1至4所示9罪、前曾經原審以109年度聲字第394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若加計其餘各罪刑宣告之刑(原裁定附表編號5、6)總和為有期徒刑3年11月,因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已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核與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尚無不合,亦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而抗告人上揭抗告意旨所指另案(即甲罪)所處之刑,與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罪刑,是否合於併合處罰要件,係另一實體上之問題,苟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者,程序上亦應由抗告人或法定有權限之人請求檢察官,或由檢察官逕依職權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然此與本件原裁定有無違法或不當之判斷無涉。
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並請求撤銷原裁定,另就其所稱之甲罪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刑,重新裁定應執行刑云云,依上述說明,尚難認為有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附表:受刑人許晃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共4罪)│有期徒刑7月(共3罪)│├────────┼───────────┼───────────┼───────────┤│犯罪日期│107.05.16.08時40分為警│①107.12.13.14時37分為│①107.12.13.14時37分為│││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②108.01.10.10時49分為│②108.01.10.10時49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③108.03.11.08時47分為│③108.03.11.08時47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④108.04.01.08時46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79號│第141號等│第141號等│├─┬──────┼───────────┼───────────┼───────────┤│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506號│108年度訴字第218、315│108年度訴字第218、315││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9.01.6.│109.03.26.│109.03.26.│├─┼──────┼───────────┼───────────┼───────────┤│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506號│108年度訴字第218、315│108年度訴字第218、315││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2.11.│109.05.05.│109.05.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之│動│會勞動│會勞動││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1號│││4237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07.22.07時40分為警│108.05.08.│108.06.05.│││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732號│第628號等│第628號等│├─┬──────┼───────────┼───────────┼───────────┤│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易字第84號│109年度訴字第59號│109年度訴字第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4.30.│109.05.25.│109.05.25.│├─┼──────┼───────────┼───────────┼───────────┤│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易字第84號│109年度訴字第59號│109年度訴字第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05.28.│109.06.24.│109.06.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易服社會勞動之│動│會勞動│動││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70號│││1246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