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8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複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黃進祥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黃進祥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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