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35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5日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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