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561號聲請人 古旺 仁
古旺和 前二人共同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侯銘欽 律師相對人 林秋菊 關係人 古旺文
古旺國 古賢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秋菊(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 古旺仁 (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古旺文(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秋菊之共同監護人。
指定古旺和(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古旺國(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古旺仁、古旺和分別為相對人林秋菊之四子及六子,古旺文為五子,另長子為古旺國,次子為 古旺貴 ,三子為 古旺城 ,次女為古賢慧,相對人林秋菊罹患肺炎、腦中風、腎衰竭等疾病,經送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相對人與長子古旺國同住,且日常支出皆由古旺國保管相對人財產中支付,然相對人林秋菊為自己所保留之相關財產,係為養老生活使用,因慮古旺國未能節制支出,且對於聲請人及其它弟妹之疑慮又未能釋疑,為維相對人及聲請人及相關家屬權益,以利管理相對人之財產,又考量古旺國雖為長子,但對於關係人等前開疑慮皆置之不理,並未考量相對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為長期使用,而有消耗之情形,並不適任監護人,聲請人古旺仁及古旺和同為林秋菊之直系血親,又得其它關係人之信任,且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明細瞭解,能體會財產係供林秋菊養老之用,合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且古旺仁、古旺和亦同意為監護人,並無不適任之情形,故請法院選定古旺仁及古旺和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另指定古旺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親屬名冊、監護宣告同意書及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陳稱相對人因罹患肺炎、腦中風、腎衰竭等疾病,經送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本院會同鑑定機關 陳炯旭 診所醫師 李明儀 前勘驗相對人精神狀況,相對人對於本院詢問其生日等事項並無反應,僅以眼神觀察家人,但與法官沒有眼神交集,本院觀察相對人坐於座椅,戴鼻胃管,偶爾張開眼睛觀察環境,時而閉目,右手略微萎縮,雙腳瘦弱,左腳略可移動等情,有卷附105年11月28日訊問筆錄可憑。
另參酌陳炯旭診所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略以:林員(即相對人)為器質性腦症候群患者,其精神狀態未來出現明顯改善的機會極低。目前無生活自理能力,無經濟活動能力,無社會性活動之能力。林員因其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有該診所函覆之精神鑑定報告在卷可憑。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2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院經囑請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對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古旺文、古旺國、古賢慧進行訪視,訪視報告略如下:
㈠、相對人狀況說明:
1、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親屬關係及聲請原因:聲請人古旺仁為相對人四子,聲請人古旺和為相對人六子。相對人中風臥床後相對人七名子女曾共同召開家庭會議,協議由相對人長子即關係人古旺國保管相對人銀行之帳戶資料,並由相對人元大銀行帳戶之存款支付相對人看護費、日常生活開銷及相關就醫費用,然關係人古旺國擅自用相對人存款購買貨車、運用於古旺國生意之資金周轉,且疑使用相對人存款購置房屋。此外,相對人過去借用古旺國配偶及古旺國長子之帳戶,分別存款約245萬元及約1百萬元,現亦不知去向,古旺國對相對人其他子女上述質疑,皆未能提供相關財務支出與管理清冊釋疑,基於保障相對人權益,提出本件聲請。
2、家庭狀況:
⑴、經濟狀況:相對人現年80歲,國小畢業,過去與配偶共同經
營二手攤車買賣生意,相對人與配偶婚後育有二女六男,相對人配偶83年間因車禍意外辭世,相對人長女則早夭;相對人其他七名子女皆已自組家庭。自相對人配偶往生後,相對人與相對人長媳及相對人次子古旺貴先生共同經營二手攤車買賣生意,相對人長子即關係人古旺國先生則陸續因從事房地產工作而離家居住或至大陸工作,直至104年2月相對人中風後關係人古旺國先生始返家,現相對人與關係人古旺國夫妻同住;相對人次子古旺貴與配偶及子女居相對人住所對面,相對人三子古旺城及相對人五子即關係人古旺文分別與配偶及子女同住相對人隔壁。
⑵、疾病史:相對人患有高血壓及腎臟病等慢性疾病,長期於壢
新醫院洗腎;104年2月16日相對人無預警腦中風,於林口長庚醫院急救並住院治療,相對人出院返家後,尚可手扶家具或牆壁緩慢自主行走,105年年初相對人身體機能退化致無法自主行動,105年6月至8月5日間相對人陸續因身體狀況不佳而於壢新醫院住院治療5次,105年8月6日相對人因肺炎及腎衰竭而於林口長庚醫院急診及住院治療,105年8月24日始出院返家受照顧至今。
⑶、身心狀況:訪視期間,相對人無口語表達能力,會無意識發
出「啊」之聲音,僅對外籍看護叫喚具追視反應,並不斷注視關係人古旺文,相對人對旁人叫喚則無追視、發聲或肢體反應,據關係人古旺文表示相對人偶爾對於旁人封閉式詢問,會以點頭或搖頭回應;相對人之女古賢慧女士說明有時拿家人照片予相對人看時,相對人會落淚。相對人身上安置有鼻胃管,使用尿布,左手配戴有約束手套,左手前臂因安置有體內之洗腎屢管而有明顯凸起,右手輕微僵硬且無自主移動能力,右腳能緩慢自主移動,左腳則具自主抬起及移動能力。此外,相對人長媳、相對人五媳及外籍看護皆口頭表示相對人現尾椎處有約50元硬幣大小之壓瘡。
⑷、受照顧情況:相對人臥床,無自主翻身、坐起、站立及行走
之能力,平時由外籍看護每天為相對人進行四次管灌餵食、餵食二次稀飯、五次按摩與活動四肢、每二至三小時為相對人翻身拍背,及每二至三小時測量一次血壓;過去由相對人之女古賢慧、相對人長媳、相對人四媳、相對人五媳及相對人六媳不定期為相對人沐浴,自105年8月24日出院返家後,現固定每週三次分別由相對人長媳及相對人五媳協助外籍看護為相對人沐浴。此外,相對人目前雖與關係人古旺國夫妻同住,然由相對人七名子女每人輪流一天至相對人住所照顧相對人,並由當日負責照顧之相對人子女於每週二及週六陪同相對人至壢新醫院洗腎、每週三次於壢新醫院接受復健及針灸治療、每月一次於壢新醫院更換鼻胃管,惟數月前因相對人尾椎處有壓瘡,而暫停復健及針灸治療至今,關係人古旺文先生主述待相對人壓瘡傷口痊癒後,將恢復讓相對人接受復健及針灸治療。相對人與相對人長媳及外籍看護共同使用一間和室,房內擺放有一張木製扶手椅及一張雙人木床,該雙人木床擺放有諸多物品,室內設有一扇對外窗、一台電扇及一台冷氣,整體環境寬敞,物品擺放略為零亂,相對人外觀、穿著及使用之寢具無明顯髒污或異味。
⑸、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與關係人二古旺國夫
妻及一位外籍看護同住,相對人日常生活起居主要由外籍看護照顧,相對人七名子女則以每人輪流一天之方式協助照顧相對人,惟若當天負責之子女有事務困難前往照顧相對人時,多由關係人古旺文與其配偶協助暫時遞補照顧相對人之責;相對人事務主要由關係人古旺文處理,相對人之女古賢慧協助。相對人每月約21,000元外籍看護費、日常生活開銷及相關醫療費用均由相對人元大銀行之存款支付。
⑹、相對人之經濟狀況:相對人健保卡及身障證明擺放於相對人
臥室,相對人子女皆知悉擺放位置。聲請人古旺和表示相對人帳戶資料及身分證原均由關係人古旺國保管,然因提出本案聲請所需,現相對人身分證暫由聲請人古旺和保管,關係人古旺國則主述其僅有保管相對人元大銀行存薄及印章,相對人其他銀行印章則皆已遺失。相對人名下有現居住三樓半約30坪至33坪無貸款透天房屋、投資基金及元大銀行存款11,023,772元,無負債、身障補居助及老年年金。此外,相對人七名子女均表示知悉相對人尚有其他銀行帳戶,然皆不清楚帳戶存款金額。
㈡、聲請人狀況說明:
1、聲請人古旺仁:為相對人四子,聲請與聲請人古旺和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⑴、家庭狀況:
①、經濟狀況:家中日常生活開銷均由聲請人古旺仁與其從事早餐店店員之配偶共同負擔,目前經濟無虞。
②、居住環境:聲請人古旺仁配合至相對人三子古旺城居住處所
,與相對人其他子女共同受訪,故訪員未實訪聲請人古旺仁住所。
③、生活狀況:聲請人古旺仁表示平時除忙於工作外,多於家中休息,每月約關懷探視相對人二至三次。
④、婚姻狀況:已婚,與配偶育有一女一男,現一家四口同住。
⑵、就業情況:聲請人一古旺仁先生從事技術員工作至今約7年多,現月薪約18,000元。
⑶、個人財務狀況:聲請人古旺仁表示其名下有現居住二層樓約
30坪無貸款透天房屋、每月投資5千元基金、無資款汽車一台及存款,無負債,保險部分則有醫療險、意外險及壽險,合計每年約繳交6萬元保費。
⑷、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聲請人古旺仁因工作關係,提早離開
訪視現場,故訪員未親見聲請人古旺仁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
⑸、擔任監護人的適當性:相對人配偶已往生,關係人古旺國未
遵守原家庭會決議方式運用相對人資產,疑有侵害相對人權益之狀況,相對人次子古旺貴及相對人三子古旺城則因工作忙碌且考量聲請人古旺仁及聲請人古旺和生具擔任監護人之意願,而同意由上述兩人共同擔任本案監護人。關係人古旺文則考量相對人事務多由其主責處理,擔心遭致關係人古旺國之誤解,而婉拒擔任本案監護人,相對人之女古賢慧則自述其已出嫁,尚有婆家需照顧,不便擔任監護人,聲請人古旺仁為相對人四子,具穩定居住所及工作,與相對人其他子女輪流照顧相對人,具擔任本案監護人之意願,故由相對人次子古旺貴、相對人三子古旺城、關係人古旺文、聲請人古旺和及相對人之女古賢慧共同選(指)任與聲請人古旺和共同擔任本案監護人。
2、聲請人古旺和:為相對人六子,聲請與聲請人古旺仁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⑴、家庭狀況:
①、經濟狀況:家中日常生活開銷由聲請人古旺和先生與其配偶共同經營之店面收入負擔,經濟無虞。
②、居住環境:聲請人古旺和配合至相對人三子古旺城居住處所
,與相對人其他子女共同受訪,故訪員未實訪聲請人古旺和住所。
③、生活狀況:聲請人古旺和先生表示平時除忙於工作外,多於家中休息,每月約關懷探視相對人二至三次。
④、婚姻狀況:已婚,與配偶育有二女,現一家四口同住。
⑵、就業情況:聲請人古旺和自述其與配偶自98年起自營二手攤
車買賣生意至今,每月僅偶爾休店一天,經常整月未曾休息,店內收入不固定,故無法提供具體收入金額予訪員。
⑶、個人財務狀況:聲請人古旺和表示其名下不動產有現居住三
層樓約36坪透天房屋,尚有房屋貸款約2百萬元,每月約繳交25,000元;動產有無資款汽車一台、無貸款貨車一台、無貸款機車二台及存款,無負債;保險部分則有醫療險及意外險,合計每季約繳交4萬元保費。
⑷、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聲請人古旺和因工作關係,提早離開
訪視現場,故訪員未親見聲請人古旺和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
⑸、擔任監護人的適當性:聲請人古旺和為相對人六子,具穩定
居住所及工作,與相對人其他子女共同輪流照顧相對人,且聲請人古旺和具擔任本案監護人之意願,故選(指)任聲請人古旺和與聲請人古旺仁共同擔任本案監護人。
㈢、關係人狀況說明:
1、關係人古旺文:為相對人五子,聲請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⑴、家庭狀況:
①、經濟狀況:關係人古旺文配偶為家管,因此家中日常生活開銷主要由關係人古旺文負擔,目前家中經濟無虞。
②、居住環境:關係人古旺文居相對人住所與相對人三子古旺城
先生住所中間,住家位於大馬路邊,為三層樓透天房屋,鄰近中壢國中、新勢國小及新勢公園,住家一樓前方為停車空間,後方則設有廚房,二樓則為客廳及居住空間,住家三樓則為曬衣空間,關係人古旺文住家一樓及三樓皆與相對人住所及相對人三子古旺城住所相通,整體居家環境空間寬敞且整潔。
③、生活狀況:關係人古旺文表示平時除工作外,多於家中休息,每天關懷探視相對人。
④、婚姻狀況:已婚,與配偶育有二子,現一家四口同住。
⑵、就業情況:關係人古旺文於住商不動產公司擔任副總一職,工作年資約6年至7年,現月薪約3萬元。
⑶、個人財務狀況:關係人古旺文表示其名下有現居住三層樓約
30坪無貸款透天房屋及存款,無負債;保險部分有醫療險及儲蓄險,每年約繳交10萬元保費。
⑷、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訪視過程中,相對人會不斷發出「啊
」之聲音,並朝向蹲於相對人右前方之關係人古旺文抬起左腳,關係人 古旺人 見狀,主動起身調整相對人坐姿及提醒外籍看護隨時調整相對人坐姿,避免相對人因坐姿不當而壓迫尾椎處之壓瘡造成不適,動作自然。
⑸、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關係人古旺文為相對人五
子,具穩定居住所及工作,住所位於相對人住家隔壁,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並每天關懷探視相對人,與相對人其他子女輪流照顧相對人,故選(指)任關係人古旺文先生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2、關係人古旺國:為相對人長子,反對聲請人古旺仁及聲請人古旺和共同擔任本案監護人,亦反對關係人古旺文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⑴、家庭狀況:
①、經濟狀況:關係人古旺國與相對人同住,家中日常生活開銷
均由目前其與配偶自營之二手攤車生意收入支付,相對人生活開銷、醫療與看護費用則均由相對人存款支付。
②、居住環境:住家為三層樓透天房屋,位於大馬路邊,鄰近中
壢國中、新勢國小及新勢公園,關係人古旺文、相對人次子古旺貴及相對人三子古旺城則居附近,住家一樓為二手攤車店面,擺放諸多攤車,後方設有廚房,居家環境因堆放諸多攤車及器具而顯擁擠凌亂。
③、生活狀況:關係人古旺國表示平時除工作外,多於家中休息,無其他個人休閒活動之安排。
④、婚姻狀況:已婚,與配偶育有二男一女,現關係人古旺國與配偶及相對人同住。
⑵、就業情況:關係人古旺國自述過去曾從事房地產工作,自相
對人104年中風後始返家接手經營相對人之二手攤車買賣生意至今,然因店內收入較不固定,故無法供具體收入金額予訪員。
⑶、個人財務狀況:關係人古旺國表示其名下有位於平鎮區一間
二層樓約19坪無貸款透天房屋、投資股票、無貸款汽車一台及存款,無負債亦無保險。
⑷、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關係人古旺國忙於店內工作,未與訪
員一起上樓探視相對人,故訪員未親見關係人古旺國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
⑸、對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之看法:關係人古旺國表示其乃收到法
院寄予相對人之公函,始知悉本案之聲請,關係人古旺國質疑乃因關係人古旺文為相對人報稅時,知悉相對人尚有財產,而與相對人其他子女共同提出本案之聲請。關係人古旺國主述相對人中風時,相對人其他子女皆不願配合以每人一週之方式輪流照顧相對人,且考量相對人次子古旺貴及聲請人古旺和過去均曾拒絕帶相對人至醫院洗腎,而相對人次子古旺貴將相對人過去購買並登記於相對人次子古旺貴名下之貨車占為己有,並用相對人身障手冊辦理稅金減免,聲請人古旺和則尚積欠相對人20萬元未償還,故反對由聲請人古旺仁及聲請人古旺和共同擔任本案監護人,亦反對關係人古旺文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主張應由自己與相對人其他六名子女之一,共同擔任本案監護人,而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則選(指)任相對人三子古旺城擔任。
㈣、其它或特殊情況陳述(訪視當場觀察之現象):
1、聲請人古旺和及關係人古旺文均口頭表示相對人中風後,相對人七名子女曾共同討論⑴結束經營相對人之二手攤車生意,並將相對人現居住處一樓清空及將相對人臥室移至一樓,以方便相對人回診時進出。⑵相對人上鎖之二間臥室,需相對人七名子女共同到場始能開啟。⑶相對人共有五個銀行帳戶,相關帳戶資料及現金均要由關係人古旺國保管,並僅能使用相對人元大銀行之存款支付相對人開銷。然關係人古旺國未依照上述三項會議決議執行,不但擅自開啟相對人臥室及堅持繼續經營相對人生意,佔據相對人名下房屋,並使用相對人存款做為店內資金運用及添購貨車,然關係古旺國對於相對人其他六名子女之質疑,皆未提出相對人存款運用明細以釋疑。此外,聲請人古旺和及關係人古旺文亦擔心關係人古旺國近來購買之245萬元房屋,是否以相對人存款支付。
2、關係人古旺國表示相對人中風時,相對人其他六名子女均不願以每人輪流照顧相對人一週之方式照顧相對人,並表示其經營相對人二手攤車生意乃是為支應家中日常生活開銷。此外,關係人古旺國指出因相對人次子古旺貴將相對人過去購買並登記於相對人次子古旺貴先生名下之貨車占為己有,致其無法送貨,故添購貨車,而自其管理相對人存款至今,相對人存款支出狀況均有紀錄,各類單據亦均有留存,關係人古旺國主述曾告知相對人其他六名子女其有紀錄相對人存款支出清冊,然相對人其他六名子女皆未曾要求查閱,關係人古旺國亦未曾主動提供。
3、相對人之女古賢慧表示於討論照顧相對人方式時,關係人古旺國未依照手足各別工作狀況與相對人其他六名子女討論分工,而強迫相對人其他六名子女遵照其安排方式輪流照顧相對人,致相對人其他六名子女偶爾因工作關係難以配合,多需仰賴關係人古旺文協助,而關係人古旺國遂以此指責相對人其他子女不顧相對人之理由。另外,相對人之女古賢慧主述過去關係人古旺文提出為相對人添購輪椅時,關係人古旺國曾以「復健沒效,為什麼要花這筆錢,去資源回收場拿就好了」回覆。
4、關係人古旺國表示過去相對人有使用輪椅需求時,其曾提議其有找到尚堪用且狀況良好之輪椅可供相對人使用,然遭相對人其他子女拒絕,堅持添購新的輪椅。
5、相對人 次媳 表示若當天非輪至關係人古旺國照顧相對人,則關係人古旺國及其配偶均不會協助處理相對人事務,例如:相對人於下雨天回診,關係人古旺國及其配偶見關係人古旺文協助相對人上下車時,亦不會協助為相對人撐傘或協助攙扶相對人。
6、聲請人古旺和、關係人古旺文及相對人之女均表示相對人臥室位於住家二樓,每逢相對人回診,均需以木製椅輔助搬運相對人上下樓,相對人其他六名子女曾多次請關係人古旺國勿於樓梯口堆放物品及器具,避免造成危險,然關係人古旺國仍堅持於樓梯口堆放物品。
7、關係人古旺文表示其為避免下雨天相對人回診時淋雨,而將住家後方與相對人住所相通之走道上方加蓋遮雨棚,並將其住家一樓清空。關係人古旺文主述未來雖仍期待能依與相對人其他六名子女家庭會議討論之決議,將相對人現居一樓改為相對人臥室,以方便相對人進出,然若關係人古旺國仍堅持佔據相對人住所經營二手攤車買賣生意,則關係人古旺文先生考慮將其住家一樓隔出一間臥室,並與相對人其他六名子女討論將相對人接至其家中受照顧。
㈤、需求評估與建議:
1、訪視期間,相對人無口語表達能力,僅對外籍看護叫喚具追視反應,然對訪員叫喚則無追視,亦無法依訪員指令移動手腳,相對人身上安置有鼻胃管,使用尿布。評估相對人受疾病影響,致社會角色功能障礙,須旁人代為協助處理事務。因關係人古旺國未依約執行家庭會議之決議,且疑有侵害相對人財產之狀況,為保障相對人權益,故提出本案之聲請。
2、聲請人古旺仁為相對人四子,聲請人古旺和為相對人六子,關係人古旺文為相對人五子,關係人古旺國為相對人長子,相對人現與關係人古旺國同住,關係人古旺文則居相對人隔壁,相對人現由外籍看護主要照顧日常生活起居,相對人七名子女則以每人一天之方式輪流協助照顧相對人及陪同相對人回診,相對人相關開銷則由相對人存款支付;關係人古旺國保管相對人帳戶資料,相對人身分證則因辦理本案而暫由聲請人古旺和保管。
3、訪視期間,相對人次子古旺貴、相對人三子古旺城及相對人之女古賢慧皆口頭表示同意選(指)任聲請人古旺仁及聲請人古旺和共同擔任本案監護人,並同意選(指)任關係人古旺文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關係人古旺國反對上述推派人選,主張選(指)任由其與相對人其他六名子女之一者共同擔任本案監護人,並選(指)任由相對人三子古旺城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4、經訪視,聲請人古旺仁及聲請人古旺和具共同擔任監護人之意願,關係人古旺文則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而關係人古旺國亦具相對人其他六名午女之一共同擔任監護人之意願。綜合評估,聲請人二人、關係人古旺文、古旺國及相對人之女之陳述,評估相對人子女對相對人財務管理方式未具互信基礎,雙方關係緊張且無法有效溝通,不利相對人身心照顧,宜請家屬間彼此溝通協調,並擬定對相對人後續照顧及財務管理之規劃與分工,建請鈞院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
六、本院為明瞭聲請人及相對人其餘子女中,何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較為適當,囑請本院家事調查官對於聲請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古旺文、古旺國、古賢慧進行調查訪視,結果認為「經實地訪視相對人之住居所,並與七名子女會談,考量住所距離、過往照顧情形、未來照顧計劃、相對人財物之保全及聲請人及關係人等之意願,建議由古旺文、古旺仁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由古旺和及古旺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理由如下(見本院105年度家查字第212號調查報告,本院卷第63頁以下):
㈠、相對人確實需要較好之照顧環境:相對人目前不論居住之房間,就醫上下樓之動線,皆存在許多危險,過往亦曾發生在扛相對人上樓時,因一時脫力或協力之人配合不佳,而導致相對人跌倒受傷之情形。
㈡、古旺文過往除自身照料外,在支援其餘關係人照顧相對人時不遺餘力:
除古旺國外,所有子女皆一致表示,古旺文過往一直有協助相對人處理事務,在相對人中風後,也不遺餘力照顧相對人並協助其他手足輪班,從無怨言,而古旺國就古旺文對相對人之照顧並不否認(例如其向家調官表示古旺文平時為表示孝心,而常帶相對人出去走走,但卻讓相對人在上下樓時受傷…),惟其表示古旺文可能是因了解相對人有財產後才想擔任監護人。
㈢、相對人過往的照顧並無不宜變動之情狀:本件所有子女皆一致表示,過往相對人平時由外勞照顧,但就醫等皆由古旺國妻子排出班表,七名子女輪流,而同住之古旺國及妻子,僅表示平時古旺國之妻子會與外勞及相對人同睡,就所有支出會列帳備查外,並沒有提出其他有不同於其他手足之作為或有其他不可替代之照顧情事。
㈣、相對人之財物管理確有共同監護之:本件相對人除不動產外,尚有多家銀行的存款及店內存貨、金飾等財物尚待釐清及管理,且因金額龐大,確實需要較公開透明之方式,以使七位子女能更妥善的規劃更好的生活及照顧空間,維護相對人之醫療及生活品質,若由任一子女單獨處分及管理相對人之財物,確實難以全面顧及相對人之利益,且七名子女皆表示希望相對人之監護權能由採共同監護之方式辦理。
㈤、過往財務狀況尚未釐清:
1、本件相對人之財產目前尚有諸多項目無法釐清,而子女間分為二派,但過往可動用相對人資產之長子古旺國,卻不願對其餘子女公開帳冊,而其動用相對人存款之方式確實存在諸多疑問。
2、長子在相對人之生活照顧費用來源說法出入太大,家調官在詢問其動用相對人定存之原因時長子表示,其係為支付相對人之生活照顧費用,但在詢問其帳戶凍結後之費用支出時,其又表示相對人住所之店面盈利已足以支付相對人之照顧費用,家調官請其提出利潤分攤數據時,其所提之數據根本難以支應相對人之需求。
3、長子將自己全家之生活費用(長子配偶在訪視現場提示帳冊)及本身經營店面之貨款等全部都列入相對人之個人費用,但在利潤區分時,不僅沒有獨立帳冊,就其個人陳述亦只有新品利潤百分之五十列為相對人之利潤,但不論新舊貨的貨款皆由相對人支付,包含店面及所有營業成本等皆由相對人支付,此部分確實不符常態。
㈥、本件原聲請人古旺和,因古旺國爭執其與相對人尚有二十萬元之借款爭議,經詢問其意見,其表示可不擔任監護人,而古旺城及古旺貴則表示沒有積極參與的意願,希望能推薦古旺文及古旺仁作為監護人,而古賢慧平時參與相對人照顧事物頻率較高,但因其個人家庭因素考量,亦不適合擔任本件監護人,因此本件擬建議選任聲請人古旺仁及關係人古旺文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㈦、另由於古旺國過往曾經手相對人之財產,在相對人中風後,相對人其餘動產等項目亦由其與其配偶保管,且相對人店面中尚有存貨之所有權待釐清,此部分只有古旺國清楚,因此建議由其與古旺和共同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七、本院考量相對人目前財務處理及醫療照顧內容繁重,且子女之中又曾因相對人財務及照顧方法衍生爭議,宜由二名子女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始能避免負擔過於繁重之弊,並收相互合作及監督之效,而相對人子女之中,由於古賢慧、古旺貴、古旺城不具擔任監護人意願而不適合選任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聲請人古旺和因與古旺國就古旺和是否積欠相對人20萬元素有爭執,為免爭議而表示可以不擔任相對人監護人;關係人古旺國過往與相對人同住或接手經營相對人事業期間之資金流向尚待釐清,不宜再處理相對人財務等情,認為聲請人古旺仁與關係人古旺文均實際參與相對人照顧事務,且相對人多數子女均認為其二人適合擔任相對人監護人,故其二人共同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屬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古旺仁與關係人古旺文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又聲請人古旺和、關係人古旺國同為相對人之子,亦負責照顧受監護宣告人,古旺和原獲相對人多數子女推舉任監護人,意謂渠等對古旺和有相當程度之信賴,古旺國並曾代管相對人元大銀行帳戶及事業,由渠等共同確認相對人財產內容,必能有住釐清相對人財產狀況,以利後續管理,故依前揭規定指定其二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八、本件經本院選定之監護人,應依民法第1112條規定,負責養護治療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第1100條、第1101條、第1102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不得處分);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或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之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附此敘明。
九、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