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案件付保護管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七○號抗告人 戴偉倫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八日所為付保護管束之裁定(一0五年度聲字第一八0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前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原裁定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略以其縮刑期滿日期為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原裁定理由誤載為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云云。縱屬不虛,仍屬假釋實質執行之問題,並不影響抗告人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本旨,亦不影響抗告人之權益,抗告意旨執此指摘,仍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徐昌錦法官彭幸鳴法官張智雄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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