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簡字第178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豐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判決係於民國109年10月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之住所址,因無人收受而寄存在其住所轄區之埔心分駐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本件判決應已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加計20日之上訴期間及2日之在途期間,被告最遲應於109年11月9日提起上訴,然其遲至109年12月11日始行上訴,有蓋有本院收文章戳(內含收文日期及時間)之上訴狀在卷可考,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