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44號
第1597號聲請人即被告 戴明益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 張瑞明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加重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被告戴明益已無勾串共犯之虞,又被告戴明益之家人均在臺灣,應無逃亡之虞,請准具保停止羈押;另被告張瑞明已與告訴人和解,家有幼兒,生活拮据,實無逃亡之虞,為免影響家人日後生活及做好安頓,請求准以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戴明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0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被告張瑞明因相同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9年9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本件雖已辯論終結,惟被告二人業經本院判處罪刑,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為確保日後上訴審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二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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