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訴人 陳洽豊
陳洽宗 陳洽文 視同上訴人 陳黃選
陳柏吉 張柏翔 張玉姍 張玥仙 林紫英 林登泰 林紫芊 林紫泥 林科進 陳葉茂 陳葉隆 陳洽堅 陳高遠 陳錫清 陳素娥 陳素升 陳素月 陳素梅 陳景平 劉陳暖 張道照 張芳瑜 張展彰 張邑葳 陳幸琪 陳玉蘭 被上訴人 黃千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