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丙○○即 翁國超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原告丁○○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九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中關於甲○○傷害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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